一封少女的請求信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魏雨欣 謝聲旺

“感謝法官叔叔的來電,我現在過得很好。”11月6日,瑞金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撥通了回訪電話,電話那頭的女孩叫林小乙。她告訴法官,自己已和父親生活在一起,并逐漸找回了學習節奏。

擱下電話,法官眼前又浮現起林小乙手寫的那封言辭懇切的請求信。信中寫道:“希望法官叔叔給我一次選擇的機會,尊重我的選擇。”

原來,2024年6月,林小乙隨母親王莉搬離了與父親林大慶共同居住的出租屋。這是父母兩人離婚17個月后,家庭關系真正的“物理分割”。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林小乙由母親撫養,哥哥林小甲歸父親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一切看似按部就班。然而,就在七天后,林小乙收拾好書包和幾件隨身物品,獨自“逃回”了父親住處。林大慶回家后看到女兒,急忙詢問緣由。女兒的話卻讓他心頭一軟:“我想和你、哥哥還有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林小乙口中的“爺爺奶奶家”,是她度過大部分童年的地方。

2008年,林大慶與王莉結婚后不久,生育一對子女。迫于生計,二人選擇外出打工,孩子們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隨著孩子們逐漸長大,夫妻返回家鄉,在學校附近租了房。但因常年聚少離多,兩人感情日漸淡薄,爭吵不斷。2023年1月,雙方在未征詢子女意見的情況下協議離婚。因經濟原因,王莉并未立即搬離,“離婚不離家”的狀態持續了17個月。

直到王莉租下新居,試圖攜女兒開始新生活。但林小乙的迅速“出逃”,演變為一場家庭拉鋸戰。她用自己的行動,對父母的“協議撫養”提出了最直接的抗議。

林大慶在反復確認女兒并非一時沖動后,決定尊重其選擇,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林小乙的撫養權。案件被分配至承辦法官手中時,這起特殊的“出逃”引起了關注。在初步查閱卷宗時,法官發現還附帶有一份林小乙手寫的請求信,半張紙的篇幅,稚嫩的文字透露出她對與父親共同生活的渴望:“我想和爸爸、哥哥、爺爺奶奶一起生活。”

“協議白紙黑字寫明女兒由我撫養,怎么能說變就變?”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開展調解時,王莉緊緊攥著那份離婚協議。她無法理解,也難以接受,甚至認為女兒是被前夫“洗腦”了。

法官將林小乙的請求書遞給王莉。“我不相信,我懷疑這封請求信是她爸爸教她這么寫的。”王莉堅持認為女兒尚不具備完全判斷能力,且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脅迫情形,應嚴格履行協議約定。

林大慶并未否認離婚協議的效力,只是接過那封折痕明顯的信紙,反復摩挲信件,平靜陳述:“我從來沒有教她寫這封請求信。”他說,雙方協議離婚時未詢問兩個孩子的意見便達成協議,女兒也曾試著與母親共同居住,但難以適應。

林小乙已滿13歲,具備表達意愿的法定資格。但法官意識到,認定“真實意愿”并非一次簡單問話就能完成,必須排除成年人干預與引導,確保選擇出于孩子內心的自由意志。法官助理將林小乙帶至單獨談話室,輕聲問道:“最近過得怎么樣?”

隨著聊天的深入,林小乙坦言,她理解媽媽工作辛苦,也不否認媽媽的愛,但現在的生活很不習慣。“我和哥哥一起生活了十幾年,突然分開,我很想他。”她反復強調,“信真是我自己寫的。”

為核實情況,法官聯系了林小乙的班主任。校方證實,孩子在校情緒穩定,與哥哥關系親密,日常起居長期由爺爺奶奶照料。綜合多方信息,承辦法官認為林小乙已就讀初中,能夠清晰、明確地表達自己的想法與主張,她不僅明確表示愿意隨父親生活,還詳細闡述了不選擇與母親共同生活的理由,充分表達了其內心真實意愿。出于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考慮,如果林小乙隨爸爸生活,可繼續在熟悉的環境中成長。這種關系的連續性,對處于青春期的孩子而言尤為重要,也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發展。

瑞金市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林小乙的撫養權歸屬變更為其父林大慶,而母親王莉依法享有探望權。宣判當日,法官親自向王莉送達文書,法官輕聲表示:“探望權的大門始終敞開,您永遠是孩子最親愛的母親。”

案件審結后,承辦法官再次翻開那封信。陽光穿過百葉窗,映亮信紙上的字跡:“希望法官叔叔給我一次選擇的機會。”

(文內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聶琪

校對:陳衛星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