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第三者”挑釁獲賠償
省法院發布十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以司法審判引領向上向善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2月08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陣地。近年來,我省各級法院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期待,通過一份份兼具國法、天理、人情的司法裁判,推動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價值導向作用,以司法之力促推和引領積極向上的良好風尚,12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司法裁判所維護的國家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取向和公民價值準則,助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治土壤深深扎根。
因見義勇為受傷無需自擔責任
2021年10月3日,駕駛員謝某在某項目工地的水泥地面操作混凝土泵車時,因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泵車側傾、施工人員王某的腿部被泵車的泵管壓住。江某見狀,立即使用鋼管翹起泵管,對王某施救。此時,謝某搖動操作桿抬起泵管,泵車再次側傾,壓到江某腿部,最終致使江某的左小腿被截肢。經鑒定,江某構成七級傷殘。
之后,江某與該項目工地的工程承包方某建設公司、工地的混凝土供應方某建材公司、駕駛員謝某及其雇主祝某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后續安裝假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謝某辯稱,江某貿然采取施救行為,在本案中亦有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在泵車側傾、泵管壓住工友腿部的危急時刻,不顧個人安危立即施救,體現了見義勇為的良好道德風尚,對本人受傷的后果不承擔過錯責任。其他過錯方按照過錯責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比例。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江某在面對工友被困的危急時刻,不避險境,積極施救,其自愿救助他人的友善行為理應得到弘揚和鼓勵,其在施救過程中受到傷害,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從司法層面保障了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弘揚了見義勇為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對共同構建和諧友愛的社會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戶外活動組織者盡責可免責
2023年8月10日,趙某作為戶外活動的發起者,在微信群中發布露營、漂流等活動信息,負責此次槳板漂流活動,擔任領隊并為參加人員代買保險。同月12日下午,余某未經報名手續,也未向趙某預交用于支付購買保險、吃飯等活動經費,便自行前往基地與其他“驢友”一同露營。
次日上午,眾人來到河道舉行槳板漂流活動,趙某在漂流活動開始前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等,其在先行通過危險水域時,槳板被卷入漩渦,并在站穩后向岸邊眾人揮手示意水道危險。余某不聽從趙某勸阻,試圖打撈槳板,被卷入漩渦。趙某立即與其他“驢友”一同展開救援,幾次嘗試均未成功,余某最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余某的親屬劉某等人認為趙某存在過錯,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漂流屬于“驢友”們自主報名、自擔風險的非營利性戶外活動,余某未向趙某支付費用或其他對價,趙某未因此牟利。趙某作為該戶外活動的組織者同時也是參加者,發通知時提示了活動的危險性,也在漂流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項,在發現余某遇險后積極施救,盡到了必要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或者重大過失,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能夠判斷槳板的價值遠小于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但其不聽從趙某指揮,執意前往危險區域打撈物品,應自擔風險。鑒于余某是為挽救趙某物質利益而涉險遇難,趙某自愿補償,故法院酌定趙某對余某的親屬補償5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被及時履行。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并對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規定。本案廓清了“風險自擔”與“組織責任”的邊界,確立“盡責免責”的裁判規則,向民眾傳遞了“自甘風險者應自擔責任”等符合民眾樸素正義觀和生活經驗的觀念,讓責任承擔更加公平,并引導組織者構建科學的風險管理體系,倡導參與者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對規范戶外游活動秩序、培育文明法治的公共活動文化具有示范價值。同時,組織者自愿補償行為也生動體現了中華民族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弘揚了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丈夫遭“第三者”挑釁辱罵獲精神損害賠償
已婚女子羅某與男子李某曾是同事。2022年11月至12月,羅某與李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后來,羅某與丈夫張某琴瑟和好,“第三者”李某便多次發送其與羅某在一起的親密照及帶有挑釁性、辱罵性的短信給張某。事后,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石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各種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權益。李某在與羅某存在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情形下,還多次向張某發送其與羅某的親密照及帶有挑釁性、辱罵性的短信,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也對張某的人格尊嚴、生活安寧及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影響,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與道德的譴責。
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侵害了張某的人格尊嚴,并綜合李某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決李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與原告妻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破壞原告婚姻家庭情形下,還故意辱罵、挑釁干擾原告家庭生活,是對家庭倫理的二次傷害,背離了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承辦法官表示,該案裁判彌補了合法配偶的精神損害,亦對“第三者”行為進行了否定性評價。同時警示公眾,婚外情的挑釁行為不僅要面臨道德譴責,還需承擔法律責任,有助于遏制“第三者”惡意干擾婚姻家庭的現象。
此外,省法院發布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余七個典型案例為:“商戶違約致農戶采取減損措施的無權主張雙倍返還定金——陽某訴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組織駕考作弊妨礙國家考試秩序應依法予以嚴懲——劉某、陳某等組織考試作弊案”“虛擬空間離不開‘現實規則’ 尊師文化應融入學生日常行為自覺——謝某訴陳某名譽權侵權糾紛案”“非藥品產品冒充藥品銷售誤導消費者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童某訴某藥房產品責任糾紛案”“企業無償修繕道路未增加安全風險的不應承擔道路事故責任——蔡某等訴某鎢業公司等生命權糾紛案”“交通事故后車上人員對其他乘客的施救行為不構成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免責事由——李某訴齊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子女未盡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撤回附義務遺囑——謝某與鄭某等繼承糾紛案”。
(記者王白如)
編輯:賈辛
校對:陳衛星
復審:程乘玉